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 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復以原條文第十 一條第二項所定,本部已無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為符 實際,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