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
    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復以原條文第十
    一條第二項所定,本部已無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為符
    實際,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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