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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甄審會應就具有升等任用資格人員之資格、學歷、考試、工作成績、年 資、考績、獎懲及其擬升任職務所需之專長及專門知能等項目,予以評 審,評審結果,應簽報機關長官核定。機關長官並得交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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