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務歸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
  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一職系者,以其工作性質為
      準。
  二、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
      不相當者,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為準。
  三、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
      程度相當者,以其工作時間較多之工作性質為準。
  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
  相當,工作時間相同時,應由歸系機關調整工作項目,並依前項各款規
  定辦理歸系。
  各職務之專業管理法規已明定其業務者,應依其專業內容歸入適當職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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