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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 保訓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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