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
  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
  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
  擇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
      準辦理。
  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轉任前之任職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
      行細則規定,由現職人員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依八
      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標準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者,其已核定給與之年資,不得再行併計公
  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未來重行退休、資遣時,該項年資與轉
  任後之任職年資合併計算,須受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
  之限制。
  現職人員轉任後,應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有關其退休、撫卹事
  項,前三項未規定者,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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