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遠地區服務人員獎勵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定有官等之邊遠地區服務人員任用資格,得適用關於邊遠省份公務員任
  用資格之規定;必要時並得由銓敘部列舉事實,呈請考試院商准行政院
  酌予提高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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