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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邊遠地區服務人員獎勵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定有官等之邊遠地區服務人員任用資格,得適用關於邊遠省份公務員任 用資格之規定;必要時並得由銓敘部列舉事實,呈請考試院商准行政院 酌予提高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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