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由參
加退撫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
或公立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其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
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受理後
,對申請書表及證件仍不足者,應通知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於退撫基金管
理機關通知後二個月期限內補正。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應附證件如下:
一、初(轉)任派令(聘書)及敘薪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役)證明文件
。
三、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間之敘薪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得於補正期
限屆滿後退件。但申請人仍得依第三條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
〔立法理由〕 一、參照現行退撫基金補繳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
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相關條文
現行退撫基金補繳辦法
第四條
補繳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基金人員
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
員切實審查。如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
函送基金管理會辦理。基金管理會受理後,如申請書表及證件仍不足
者,服務機關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二個月期限內補正。
補繳基金費用之應附證件如下:
一、初(轉)任派令及敘薪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役)證明文件
。
三、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期間之敘薪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者,基金管理會應於補正期限屆滿後退件。但申
請人仍得依第三條所定五年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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