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傷勢嚴重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四)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五)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
        元。
  (七)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三十
        發給。
  (八)第三目至第七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
        圍內斟酌發給。
  二、殘廢慰問金:
  (一)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
        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半殘
        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
        萬元。
  (三)因冒險犯難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殘廢者,發
        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三)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所定慰問金金額,公教員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
  發。
  第一項所稱冒險犯難,指可得預知有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性,而仍
  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者。所稱危險職務,指公教員工所執行之職務,依通
  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