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序言「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