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審計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審計長輔助審計長處理
部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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