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