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3日

條文關聯

  收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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