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向產業局申請辦理下列事項之營業場所設置登記
,始得營業: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
二、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
三、營業場所地址。
同一門牌,以登記一資訊休閒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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