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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營業機檯審查併同申請營業級別證或級別證變更,於營 業機檯申請尚未提送審查委員會審查前,如營業級別證或級別證變更申請 遭駁回者,已繳交之審查費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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