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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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2.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現行法規)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不得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營業場所內禁止使用菸類、酒類或檳榔,並應設置明顯之禁止標示。
三、營業場所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及販賣、轉讓、持有或施用毒品
    或管制藥品之行為;如發現有上述情事,應立即報警處理。
四、營業場所室內十五分鐘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dB( A
    )),瞬間最大音量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分貝(dB( A))。
五、營業場所照明應保持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六、機檯不得改裝、變異、裝設控制器或切換器操控遊戲畫面。
七、機檯不得具有按遊戲積分或機率退幣、兌換彩票(券)、開分、押分
    或倍數等押注性或射倖性之功能。
八、營業場所不得實施門禁管制或裝設規避檢查或其他妨礙進出之設備。
前項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