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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林作物病蟲害緊急防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因實施緊急防治所生之損失,致其 生活發生困難者,得申請本府酌予救濟及補助農業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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