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林作物病蟲害緊急防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因實施緊急防治所生之損失,致其
  生活發生困難者,得申請本府酌予救濟及補助農業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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