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且罰鍰 實收者,由動保處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七十 發給獎金;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金額未達一定數額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 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前項所稱一定數額,為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百分之五十。 同一檢舉案件經第一次裁處並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而按次處罰者,檢舉獎金 以第一次裁處之罰鍰實收數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