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按學校排定之課表時間準時到課堂授課,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前,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教務處應負責查堂,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課堂者,以遲到一
次計;下課鈴未響前離開課者,以早退一次計。上課鈴響後十五分
鐘後始到達課堂或下課鈴未響前五分鐘離開課堂者,各以曠課一節
計。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課或請人代課者以曠課一節論。曠課二節者以
曠職或曠課半日論,曠職或曠課達一日者,按日扣除薪津。
四、教務處應將教師授課表及查堂情形,隨時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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