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出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師應按學校排定之課表時間準時到課堂授課,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前,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教務處應負責查堂,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課堂者,以遲到一
      次計;下課鈴未響前離開課者,以早退一次計。上課鈴響後十五分
      鐘後始到達課堂或下課鈴未響前五分鐘離開課堂者,各以曠課一節
      計。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課或請人代課者以曠課一節論。曠課二節者以
      曠職或曠課半日論,曠職或曠課達一日者,按日扣除薪津。
  四、教務處應將教師授課表及查堂情形,隨時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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