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合作式教育實驗係指主管機關所屬公立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與公立大學或私人合作辦理之教育實驗。其合作方式如下: 一、公立大學與學校合作。 二、私人與學校合作。 前項所稱之私人乃指依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機構。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合作辦理之教育實驗學校稱為合作式實驗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