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貸款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並於申請貸款日前已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二、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青年。
三、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三
    十。
四、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
    有證明文件。
五、出國全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但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
    門及其外設其他地區之學校或機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