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獎懲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 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