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學校獎懲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
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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