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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與規定不符。 二、已在其他同級學校註冊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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