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推薦之代
表。
二、學校法人代表:本府為主管機關之學校法人推薦之代表。
三、教師代表: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核准立案或登記之教師團體或教育人
員團體推薦之代表。
四、學生代表:本府為主管機關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或其他相關
自治組織所推薦之代表,或本府相關委員會等組織之學生委員或代表
。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六、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組成應包括臺北市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代表。
第一項第四款學生代表獲聘任為委員時,應具有學籍且未休學;未成年者
,應於聘任前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第一項第一款機關代表身分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不具備聘任時之資格或代
表身分時,應予解聘。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於審議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教育局應另行增聘經
該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第一項、第
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限制;學校經教育局限期提出專任教職員及學生
委員人選,屆期校務會議未推選者,由學校逕行指定該校委員人選。
前項學校因故未提出或未能提出足額委員人選時,教育局得免聘或不足額
聘任前項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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