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
  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
  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
  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
  導與補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需求,評
  估特殊性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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