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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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巿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成績評量,特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辦法。
學生成績評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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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
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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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
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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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
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
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
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
導與補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需求,評
估特殊性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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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學生成績,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
並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
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
、同儕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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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
期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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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記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
、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前項等第之評定,由學校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轉換之,其等第之評定標
準參照分數如下: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
二、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戊等: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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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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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習領域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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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領域評量區分如下:
一、語文。
二、健康與體育。
三、社會。
四、藝術與人文。
五、數學。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年級及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
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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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
容及活動性質,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能力指標及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以書面或口頭報
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
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就學生學習過程中可以留下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
十二、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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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時間和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
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
常表現自定之。
三、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定之。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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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學生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
期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應命其補考;不補考者,其成績以零
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由任課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病假缺考者,按補考實際分數範圍內視實際情形決定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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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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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行為表現。
二、出席情形。
三、團體活動表現。
四、公共服務表現。
五、校內外特殊表現。
六、其他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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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成績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下列各款分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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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行為表現以增減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
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
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等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出席情形以增減五分為限。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
,不以缺席計。
三、團體活動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
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
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公共服務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
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校內外特殊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視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之優劣程
度予以決定,其評定基準由學校訂定公布。
六、其他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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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增減後之分數,為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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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量結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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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得對其實施補救
教學措施;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戊等以下者,應由學校
輔導單位專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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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之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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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學校應定期通知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之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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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業期滿,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之平均成績
均為丁等以上者,發給畢業證書;平均成績未達丁等者,發給修業證明
書。
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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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
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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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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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為因應實際需要,得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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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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