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臺北巿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成績評量,特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辦法。
  學生成績評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
  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
  依據。

  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
  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
  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
  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
  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
  導與補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需求,評
  估特殊性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評量學生成績,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
  並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
  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
  、同儕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
  期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記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
  、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前項等第之評定,由學校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轉換之,其等第之評定標
  準參照分數如下: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
  二、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戊等:未滿六十分。

  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
  式。

第二章   學習領域評量
  學習領域評量區分如下:
  一、語文。
  二、健康與體育。
  三、社會。
  四、藝術與人文。
  五、數學。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年級及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
  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
  容及活動性質,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能力指標及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以書面或口頭報
      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
      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就學生學習過程中可以留下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
  十二、其他方式。

  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時間和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
      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
      常表現自定之。
  三、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定之。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學生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
  期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應命其補考;不補考者,其成績以零
  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由任課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病假缺考者,按補考實際分數範圍內視實際情形決定成績
      。

第三章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行為表現。
  二、出席情形。
  三、團體活動表現。
  四、公共服務表現。
  五、校內外特殊表現。
  六、其他表現。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成績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下列各款分別增減
  :
  一、日常行為表現以增減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
      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
      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等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出席情形以增減五分為限。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
      ,不以缺席計。
  三、團體活動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
      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
      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公共服務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
      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校內外特殊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視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之優劣程
      度予以決定,其評定基準由學校訂定公布。
  六、其他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

  依前條規定增減後之分數,為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

第四章   評量結果之處理
  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得對其實施補救
  教學措施;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戊等以下者,應由學校
  輔導單位專案輔導。

  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之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學校應定期通知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之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
  議。

  學生修業期滿,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之平均成績
  均為丁等以上者,發給畢業證書;平均成績未達丁等者,發給修業證明
  書。
  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定之。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
  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之用。

第五章   附則
  學校為因應實際需要,得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