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
  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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