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 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