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本府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或經許可設立於本市之教
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或幼兒,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交通服務。但幼兒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
一、學生應具有學籍且未休學,幼兒應在學。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
學生或幼兒,幼兒並應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重度
或極重度。
三、未於學校住宿。
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利用教育局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學生或幼兒已搭
乘其他政府機關提供之免費上下學交通車或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
質之補助者,不得申請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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