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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每件收取鑑定規費新臺幣三千元。 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案件,每件收取鑑定規費新臺幣二千元。 前二項鑑定規費如以郵政劃撥方式繳款者,手續費由繳費義務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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