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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載客碼頭申請許可與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以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客船申請本市載客碼頭船席使用者,應檢附碼頭 停泊及靠泊計畫書,並經公運處許可後始得停泊或靠泊載客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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