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
      工或志工團隊。
  二、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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