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執行。

  本辦法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志願服務貢獻獎。
  二、金鑽獎:
    (一)優良志工獎。
    (二)優良志工團隊獎。
    (三)優良志工家庭獎。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
      工或志工團隊。
  二、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志工累積服務時數在六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
  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

  金鑽獎各獎項資格如下:
  一、優良志工獎: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累積服務時數在六百
      小時以上,近三年內未有刑事犯罪經判決確定,且主動積極以創新
      服務方法,對提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成果者。
  二、優良志工團隊獎: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團隊人數在十五
      人以上,且對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優良志工家庭獎:二人以上志工具有血親、姻親或同居共財親屬關
      係,且均為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並有具體服務優良事
      蹟。
  符合前項資格者,頒授金鑽獎獎座及獎金。

  獲頒志願服務貢獻獎獎項者,每人以受獎一次為限。
  獲頒優良志工獎及優良志工家庭獎獎項者,三年內不得重複受獎;獲頒
  優良志工團隊獎獎項者,五年內不得重複受獎。

  符合第五條資格者,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薦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造冊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六月三十
  日前送交社會局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獎項由社會局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授之。

  符合第六條各款資格者,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向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後,於八月十
  五日前送交社會局辦理複審、決審。逾期提送初審或複審者,不予受理
  。
  前項獎項由社會局頒授之。
  第一項複審及決審作業,社會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其作業規定,由社會局定之。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