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改善設施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設施設備。 二、充實服務方案:增進社會福利服務之相關措施、創新方案與工作人員 專業訓練。 前項各款之補助基準,依年度施政需要擬訂,並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公 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