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會福利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資金用途如下:
  一、自償性社會福利設施、設備之興建、購置、租用及修建等支出。
  二、因執行社會福利用地開發案所衍生之安置費用支出。
  三、推動老人、失能者、弱勢市民照顧所需之不動產信託及有關專案等
      支出。
  四、有關社會福利機構公設民營之研發及推廣等事項之支出。
  五、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支出。
  六、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之支出。
  七、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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