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市禁止使用除草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業區土地。
二、保護區內實際從事農藝及園藝使用之土地,及其他從來作農業使用之
    土地。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環保局得公告一定區域範圍不
得使用除草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