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申請都審時,依前條規定繳納審議費。未繳納者,由都發局通
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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