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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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市政府得視需要設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下列事項:
一、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查地區、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
    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
三、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
    得申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
市政府得針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各種建築物種類,分別訂定建築開發都
市設計管制準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組織、開發許可條件、審議項目標準、作業程序及第一款
規定之建築物種類及審議收費辦法,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