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管理維護基金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 二、本府曾為國民住宅社區編列之維修補助款及孳息。 三、以統籌運用之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購買之管理站房舍及 存款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