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管理維護基金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
二、本府曾為國民住宅社區編列之維修補助款及孳息。
三、以統籌運用之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購買之管理站房舍及
    存款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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