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以標購方式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三、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