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副局長兼
任,臺北市農會理事長及地政局主管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地政局
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佃農委員四人。
二、自耕農委員二人。
三、地主委員二人。
四、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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