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副局長兼 任,臺北市農會理事長及地政局主管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地政局 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佃農委員四人。 二、自耕農委員二人。 三、地主委員二人。 四、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