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耕地租佃爭議調解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住址
  、爭議事實及申請調解目的,並檢附有關證件。如申請人不能自行填寫
  時,應由市租佃會承辦人員依據申請人口述代為填寫並予朗讀,經申請
  人認為無誤後親自簽名或蓋章。
  市租佃會收受前項申請書應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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