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耕地租佃爭議調解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住址 、爭議事實及申請調解目的,並檢附有關證件。如申請人不能自行填寫 時,應由市租佃會承辦人員依據申請人口述代為填寫並予朗讀,經申請 人認為無誤後親自簽名或蓋章。 市租佃會收受前項申請書應掣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