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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 調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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