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203900號令修正 公布第3條、第4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軍人權益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
  附近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兵役局聯
  絡。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
  調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