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市屬營(事業)應行繳庫之盈(賸)餘,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該主
  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解報。決算時,應按其決算盈(賸)餘及
  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其分配結果,超過預算之盈(賸)餘,除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一律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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