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社會工
  作督導員、分析師、社會工作師、科員、社會工作員、管理師、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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