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秘書、編審
 、科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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