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管理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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