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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黨團辦公室之分配以本會現有辦公房舍之狀況協商辦理。黨團辦公室一 般辦公設備,由黨團出具借據向本會借用,並應妥善保管維護,若有遺 失或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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