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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 專員、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 科員、工程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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