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二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科:道路、橋樑、隧道、共同管道、寬頻管道、公園、廣場及建
    築等各項新建工程(含機電)之可行性評估、年度預算編列及各項業
    務推展、工程管考、中央補助計畫及委託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
    區公所)案件工程協調窗口等事項。
二、用地科:新建工程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地上物清查、地下障礙物調查、
    測量、繪圖、估價、協議、拆遷,用地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記
    、其他用地取得之基本作業及工程受益費等相關作業、用地管理、徵
    收爭議及委託區公所辦理各項工程用地取得或爭議協調等事項。
三、土木科:道路、橋樑、隧道、共同管道、寬頻管道、新建公園廣場等
    相關公共設施之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變更及工程設計
    與發包等事項。
四、建築科:新建及代辦建築工程等相關公共設施之工程規劃、環境影響
    評估、都市計畫變更及工程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五、工務科:道路、橋樑、隧道、共同管道、寬頻管道、新建公園廣場及
    建築等相關公共設施之工程履約管理、施工管理、驗收國家賠償事件
    及訴訟案件處理、經費執行控管及上述工程之營建剩餘資源管理等事
    項。
六、勞安品管科:新建工程施工品質查證管理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計畫之
    督導、考核、訓練、宣導及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
專員、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
科員、工程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
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監督、工務協調、變更設計及介面協調
等相關業務。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