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供辦公、作業及宿舍等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公司組織市營事業或投資事業之股份。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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