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合於前條規定得委託民間辦理之縣立國民中、小學,本府應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公告委託之事項、方式、相關權利義務、資格及決定之程序
  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評選後報本府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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