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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合於前條規定得委託民間辦理之縣立國民中、小學,本府應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公告委託之事項、方式、相關權利義務、資格及決定之程序 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評選後報本府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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